我的公告
我的日历
 
2008年5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我的相册
最新留言
最新评论
文章专辑
空白面板
背景音乐
2008-05-30 08:46: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2008-05-30 08:45:52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008-05-30 08:45:21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付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2008-05-30 08:44:5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2008-05-30 08:44:15
案情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提出李某必须找人担保,如果李某在合同期限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担保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李某的亲戚张某为其提供了担保。李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收回的几万元贷款挥霍一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法院判处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后公司向张某主张权利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就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张某是否应就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担保,自愿为李某在职期间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张某与公司所签担保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由此所涉及到的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应成立,所以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对于类似上述案例中的劳动担保(或称人事担保)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特别是一些效益比较好的部门和行业或者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保证,否则,就无法进入用人单位。劳动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立法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无效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2008-05-26 15:16:23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
12日,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时做出了上述解读。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医疗费,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肖胜方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新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下载
新旧公司法对比


2008-05-26 15:15:40
其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很多新的、严格的规定,过去用人单位存在的错误认识和看法将给自己带来的很大的风险。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觉得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处置职工的录用与辞退;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如不及时纠正,将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必然会在《劳动合同法》设置的条款上“触雷”,引发巨大的风险。   那么,《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增加了哪些风险呢?易才集团专家翟继满先生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定上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向这些劳动者支付两倍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针对这一条款,翟继满先生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诱导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将成为企业生死攸关的环节,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此小心应对。   2.劳动合同的履行引入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为应对这些条款带来的风险,翟继满先生及易才集团的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必须谨慎承诺、小心变更。新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下载
新旧公司法对比


2008-05-26 15:15:14
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只有10多天,成都部分企业已聘请律师制定了应对方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出台后,这些方案会不会被否定?
  本报特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璇、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宇、四川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全为大家解读部分应对方案可能遭遇的风险。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卢副处长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比,细化了很多规定,但并没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企业越想规避法律、降低成本,设计、实施应对方案的成本就越高,风险也越大,员工对企业的印象也会大打折扣。相反,老老实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反而给员工和社会一个遵纪守法的形象。
  应对1下属公司交叉签合同
  某大型集团公司下属甲乙两个分支机构。公司员工第一年和甲公司签劳动合同,第二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点评:这显然是为了规避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或连续工作十年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是在一个集团不同下属公司的“正常调动”,估计很少有劳动者会在合同到期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合同始终是和甲乙两个公司交叉签订,每个公司都不会出现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和连续工作10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实施细则会不会认定这种“正常调动”算连续工龄尚不清楚。如果算,这种应对方案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应对2降低基本工资标准
  一单位正在酝酿调整工资结构,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责任风险金、奖金等。基本工资每月只有800元,而其他几项相加普通员工也能有数千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月工资标准计。月工资和月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劳动保障部曾界定“工资”在很多场合都包含月基本工资和奖金等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如果将岗位津贴、奖金等纳入其中,那这种应对方案也是“瞎忙活”。
  应对3规避全日制用工合同
  同一老板下属两家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餐饮企业,一批服务员上午在甲餐厅上班,下午在乙餐厅上班;另一批则上午在乙餐厅上班,下午在甲餐厅上班。两批服务员每天在每家餐厅上班时间都在4小时内,均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点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企业和员工
2008-05-26 15:14:19
Image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劳动者只有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两节过后,又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集中时段,在此,本版针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

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多采用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岗位竞争激烈,应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与“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协商的机会,甚至连合同内容也不甚明了。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自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此类格式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原则,如同用人单位在暗箱中炮制,故谓之暗箱合同。

遭遇暗箱合同,劳动者不必惊慌。一旦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显然,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押金合同:紧急行使追讨权

刘女士在一家健美中心找到了一份推销健身卡的工作,与老板签订了合同,约定推销健身卡的过程中向老板交付1500元押金,如果完不成任务额,则每月按照相应比例在押金中扣除钱款。此即典型的“押金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

用人单位收了押金,
2008-05-26 14:23:12
春节过后至今,北京的餐馆虽一如往日的繁荣,却普遍面临缺乏服务员的窘境。此前,北京普通餐厅服务员包吃住的平均月薪仅有800元左右,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如此薪酬已经丧失了吸引力,很多服务员归乡过节后便选择不再回来,这也是全国各地主要城市共存的景象。从各地节后的招聘会透露的信息看,岗位工资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这是去年快速通胀的直接结果,也是对劳务人员紧缺的反映。

以中部的武汉为例,在最新招聘会上,今年的普通工种工资较去年提高100-150元左右,增幅10%,技术性工种工资较去年提高200-300元左右,增幅15%以上。而在制造业聚集的广州,抽样数据显示,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开出的平均月薪达1160元,比去年同期上升136元,增幅超10%。在这股节后工资上涨潮流中,主要显化在以农民工为主的招聘会上,即最底层岗位的上涨,这意味着全社会最低工资水平上行,或会造成全社会工资上涨压力,进而制造更大的通胀。

社会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势必冲击农业生产领域。尽管去年农产品价格飞速增长,但从事生产的农民并没有获得更高利润,主要因化肥、油电等成本大幅提高,而中间环节的物流、交易商等分食了更多利润,如2007年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61年以来首次实现盈利约1.67亿元。农业较低盈利水平与城市就业工资的上涨或会导致更多农民向城市服务业或者自营生意转移,粮食生产不容乐观。而今年由于遭受罕见雨雪灾害,南方大量禽畜、农作物受害,农产品供给将更加紧张,通胀压力居高不下,并将长期化。

去年,农产品价格上涨开启了中国近十年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进程,而要素价值的持续回归、《劳动合同法》实施等都将继续抬高全社会的物价水平,社会最低工资水平不得不加以追赶。以目前的形势看,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部分:一部分是家政、物业、餐饮、交通等服务业;另一部分是制造业,主要发生在珠三角地区。

目前,一种模糊的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从而引起大量企业的倒闭,以及企业用工灵活性降低而减少工作岗位。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技术性讨论可能会淡化对通胀的认识,即通胀才是引起工资上涨的根本原因。而对于制造业来说,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大量的港台以及韩国中小企业倒闭,这是中国经济转型追求的结果而非劳动法带来的意外灾难,即那些
当前 1页/3页 首 页 下一页 末 页